這篇唯一目的就是要告訴那些為對的事堅持、發聲的人「You are not alone!」

肉家過去和很多人一樣,憑著一句"我很愛牠"白目天下

不懂什麼對牠好、什麼對牠不好,只覺得"我認為這樣就這樣"

直到接觸幾位重量級有腦飼主,未開化的腦袋從此頓悟(原來過去自己真的很xx)

大家同為愛狗人仕,做出的事卻大不同

什麼觀念是好,什麼觀念是壞,每個人程度不同,自己判斷

就像你喜歡在公共場合行為不檢點po網炫耀遭撻伐是你家的事

喜歡讓犬沒事跳上跳下跳進醫院也是你家的事

喜歡讓愛犬表演"下一站天堂"還是你家的事

做什麼事情自己擔就好!

但是,搞自家繁殖就是嚴重戳到我的底線,莫怪俺無情

你可以說我正義魔人、可以說我雞婆,對於正確的事情.肉家絕對不讓步!

自繁哪裡不好? 從基因、社會問題角度來分析再清楚不過!

千萬別因一時糊塗助紂為虐!!

事情的經過、結果,再也沒有比不起訴書詳盡的資料,所以我直接key上來

~事發原委~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劉OO及告訴人王OO均係臉書(FACEBOOK)「北腸幫大腸小腸鬥丁來」社團之會員,告訴人曾以「Jerry Wang」帳號在該社團之網頁上發布1張黑色臘腸狗生產2隻小狗之照片,詎被告明知上開照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2108141分許,利用臺南市東區OOOOOO住處之電腦網路設備,以「乃乃」帳號登入臉書網頁,在其個人塗鴉牆上,擅自重製公開張貼前開照片供人瀏覽,並發表「自家繁殖猖獗,才被管理員刪掉又再PO一次,首先,這個社團本來就非常可怕,但我更想知道這位j大的心態是什麼?是怕沒人知道他搞自繁?還是說怕沒宣傳會脫不了手?可憐的犬」等語;又於102109日,在其臉書社團「RoNiWuKe」,再次重製上開照片,並註記「我看到自繁行為就是會火,但火的點不是在你自繁(因為你都做了我火有屁用?)而是火在公開於網路上(基於喜悅我當然懂)」等語,均影射告註人以自繁方式從事販賣行為,指摘傳述不實之事實以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嗣經告訴人上網發現,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乃乃帳號截圖


 粉絲團截圖(一)

 粉絲團截圖(二) 

有不少人問,這樣也能告喔? 是的

不過有幾點觀點要和大家分享一下

"告訴人不代表一定對,被告也不代表一定錯"

今天走在路上,我被路人稍為碰到一下,林北不爽跑去醫院驗傷提告可不可以?

答案是可以的!

為了防止從小把"我要告老師喔!"掛在嘴邊的小白長大後變"大白"動不動提告

法律也是有一套保護措施

基本上,若A告B,就是A要到B的居住地開庭(以原就被原則)

因此原則,告方不再零成本,大白自然少很多

但還是阻止不了一些訟棍

所以,法律中還有一條"誣告罪",而這罪判的可重了!

目的無非是要防止無聊又閒錢太多的人沒事找事做

對方在2013年10月9日揚言提告

 2014年1月15日肉家收到警局通知書

(以這樣的速度算非常快的!)

基本上,這只是通知書,說真的你不爽可以不理會

不鳥它會有兩種結果

1. 警方照送地檢署->地檢發傳票請你到場說明(不到通緝)

2. 警方照送地檢署->地檢以不完整名義退回->重覆&遙遙無期

不過勒! 通常會找上你,表示有相當確切的證據(當然也可能是亂槍打鳥)

為了不讓事情一再拖延,就上去一趟啊!

反正肉拔的行業常常南北跑,加上警方很通情理

打個電話改時間剛好順便處理掉一場

到了警局做筆錄,因家庭背景之故,和他們聊的很開心XD

還有人說「這麼無聊的事情也要告喔??」(笑翻)

P.S. 作筆錄可以緘默,可以找律師,不是你做的別亂認,不然怎麼死都不曉得

 2014年2月21日、2014年3月7日分別收到第一次、第二次開庭傳票

還記得剛剛說的以原就被原則嗎? 如果拿到傳票發現開庭地點不在居住地或事發地

這時候請到寄給你傳票的地檢署網站去下載轉移管轄,印出來填一填寄過去

除非特殊原因,否則被告的優先權一定比原告高

接著就等時間到乖乖出庭去嘍!

記住幾個原則,是你做的認、不是你做的不要亂認、可以緘默

但因第一次開庭告方沒到,檢方又是個娃娃音美女

讓人不免有點害羞(大誤),相談甚歡不到十五分鐘就結束了

P.S. 大家都是公事公辦,問什麼答什麼,不要扯東扯西,那只會讓檢察官不爽而已XD

回到家後就把想補充說明、辯解的東西整理整理(所以事發當時蒐證很重要)

然後上網下載刑事陳報狀(名字很多種,不要差太多就好,看的人不會拘泥這個啦)

照格式文謅謅的寫進去(網上很多範例)

當然你也可以不寫,直接等開庭再說,寫了是給檢方一個方便! 省下大筆庭上時間!

 第一次庭後送的

 第二次庭後送的,地檢署離家不遠,親送所以有章

至於開幾次嘛! 因事而異

這種小案件基本上開一次就夠了,會開到兩次是因為原告不到場之故

許多人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搞不清楚

流程大至是這樣的(跑完快則半年,慢則數年)

"警方->地檢->法院"

其中,地檢開完偵查庭會有機種可能:起訴(送法院)、緩起訴、不起訴

三者差別請估狗一下…這裡沒辦法寫這麼詳盡

 以下是不起訴書的內容

肉拔這位國文造紙(?)不好、指考作文0分的都看的懂了

相信對各位不成問題


~此案牽扯誹謗、著作權,書上寫明法條依據和相關案件判例~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型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期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臺上字第13OO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成立要件,是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需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又按以善意發表言論,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亦有明文:即凡善意發表言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如其發表或批評之內容為與公益有關之事務,不論其內容之真實性,亦不論其是否侵害到被評論者的名譽,均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58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此外,表意人就公益有關之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之效,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0號判決可供參照。末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之作用及技術之操作,在製作時需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進行底片修改,因此,對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抉取、焦距之調整、快門之掌控、景深之判斷或其他技術等攝影行為有原創性,方能符合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加以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刑事判決意旨資參照。

 ~檢方認定結果~

三、訊據被告劉OO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張貼上開文章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告訴人王OO在愛狗社團上發布生小狗的照片,伊認為這就是自繁,而伊張貼這個照片,主要是要說明自家繁殖會造成基因缺失、疾病遺傳,反對自家繁殖的立場,也有在文章內說明這些缺失,沒有要妨害名譽等語。經查:
() 被告因告訴人在臉書網站上發布1張黑色臘腸狗生產2隻小犬之照片,在旁附註「大家好,我們是昨天出生的姐弟,左邊是197公克的姐姐"啾比",右邊是134公克的弟弟(未取名,待copi媽提供,暫時叫"哈比")」,而認告訴人自繁,並分別於前揭時間在個人臉書帳號「乃乃」及其臉書社團「RoNiWuKe」發表「自家繁殖猖獗,才被管理員刪掉又再PO一次,首先,這個社團本來就非常可怕,但我更想知道這位j大的心態是什麼?是怕沒人知道他搞自繁?還是說怕沒宣傳會脫不了手?可憐的犬」等語、「我看到自繁行為就是會火,但火的點不是在你自繁(因為你都做了我火有屁用?)而是火在公開於網路上(基於喜悅我當然懂)」等內容乙情,為被告所是認,復有告訴人提出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 然上開照片內容為1大型臘腸狗懷中躺著2隻小型臘腸狗,告訴人並註明為前一天剛出世之犬隻,就客觀而言,被告以「自繁」、「自家繁殖」形容之,難認有何詆毀或貶損告訴人之意;再觀諸被告在「乃乃」個人臉書所發表之上開網頁內容,被告除張貼本文外,並在底下留言「繁殖來自己養我能接受,因為我也幹一樣的事,但有多少人知道自繁會造成非常多基因上的缺陷?事前又做了多少檢查?如果不管發生什麼問題都能負責到底,這種飼主我非常敬佩。擔心的問題點在於,看到自繁的可愛寶貝,有多少人會去注意這些?又有多少人會開始起了自繁的衝動?這才是值得關心的點」等語;在「RoNiWuKe」臉書社團上發表之文章全文,被告先發表「從自己說起,以前腦子不好使,異想天開的聽信網路謠言,以為繁殖這事就是"配色盤"而已(仍很多人這樣想),什麼顏色配什麼可以生,什麼配什麼不能生,超強,人人皆醫生!一錯再錯,我也幹了自家繁殖一事,今天我是來說"這是不對的!"繁殖沒這麼簡單,自家繁殖和不肖業者是"一樣的爛",沒有誰比較高尚!"配色盤"只是個粗略劃分法,不是顏色對了就可以生,還要依品種考量到非常多基因問題,以臘腸為例,好發病有PRACHD等,這些檢查都不可少」等文字,並提供自繁缺失之相關網址供人點選後,始陳述告訴人自繁行為讓其發火等情,是被告無非係在表述在未對愛犬做詳細檢查及評估前,自家繁殖行為會導致新生犬隻基因缺陷、遺傳風險,並提供相關網址供人點選閱覽,其所強調者在於自家繁殖之種種缺失及抒發個人感想等內容,是被告辯稱上開文章之目的係為該臘腸狗宣導不要惡意繁殖,尚非無稽。雖上開文章內容提及告訴人對其所飼養隻臘腸犬有繁殖行為,然均屬被告對於前開事項,依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尚非就具體之事實而指摘或傳述,此種意見表達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或有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惟其意見之表達及評論乃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並無所謂真實與否,尚與誹謗之事實有真實與否者不同,則被告發表相關言論,難謂有何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惡意甚明況被告之言論,均係出於愛護動物及保護公益之觀點,核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是尚難執此推論被告主觀上有何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及意圖,則被告之行為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至告訴人指訴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查依前開照片所示係1大型臘腸狗懷中躺著2隻小型臘腸狗之模樣,雖該照片係告訴人所拍攝,然該照片內容僅係對於臘腸犬隻單純攝影,對於攝影之構圖、角度、光線、光圈及快門速度等要素,皆未見有何特殊之選擇及調整,並不具可表現著作人之獨特個性、思想及個人精神力,倘他人持相同之攝影器材於相同位置拍攝,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堪認上開照片並無任何藝術賦形方法之呈現參與其中,尚乏「最低程度之創意」,實難逕認有何著作原創性,核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對象;況被告係為表達自家繁殖之缺陷始引用告訴人臉書帳號「Jerry Wang」之文章網頁內容,應認並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主觀犯意甚明,自難遽以著作權法之罪責相繩。

最後特別感謝~

米米家繁殖鬧劇幾時休

The Corgi Times我能繁殖狗嗎? 、 合法、非法、如何判斷?德爾的眼淚犬髖關節發育不全症-CHD()

喜樂蒂牧羊犬 Alfie&Ajax雙大理石Double merle:米亞的故事

這些文章都成為庭上強大有力的後盾,有你們真好 

堅持對的事情! 不要怕! 不麻煩! 因為有你,台灣會更好!


~2014/7/14更新~

原告J兄不滿南檢不起訴判決,聲請再議遭駁回

至於再議理由嘛! 太長且斷章取義

恕我沒閒功夫key上來

簡而言之

經再次審查,妨害名譽的部分已確定沒有

(意思就是再吵再鬧也一樣,十個檢察官十個都這樣判,沒有就是沒有)

講了一百遍那是"言論自由"

而著作權的部分

關於著作權法判定中"原創性"的部分,原檢察官認為不具原創性,確實值得卙酌

但,"被告轉貼系爭照片是用於說明反對自家繁殖的立場,屬維護動物權益的非商業性使用,被告在臉豈上轉貼系爭照片的結果,並不致對聲請人攝影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經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所列的判斷基準,應認其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意思就是,上一個認為那張照片未達著作權保護標準,這一個認為或許有達標準,但也沒侵害到貴公子哥)

實在不想多說什麼,有些人就是醒不過來

即便第三方點出錯誤仍執迷不悟

希望看到這篇且曾經走錯路的朋友

冷靜審視是非對錯

在這個網路爆炸的時代,知識就是力量!

大小聲、無理取鬧的寶哥寶姐

終究只能活在自己的小圈圈裡感覺良好

共勉之

謝謝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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