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篇唯一目的就是要告訴那些為對的事堅持、發聲的人「You are not alone!」
肉家過去和很多人一樣,憑著一句"我很愛牠"白目天下
不懂什麼對牠好、什麼對牠不好,只覺得"我認為這樣就這樣"![]()
直到接觸幾位重量級有腦飼主,未開化的腦袋從此頓悟(原來過去自己真的很xx)
大家同為愛狗人仕,做出的事卻大不同
什麼觀念是好,什麼觀念是壞,每個人程度不同,自己判斷
就像你喜歡在公共場合行為不檢點po網炫耀遭撻伐是你家的事
喜歡讓犬沒事跳上跳下跳進醫院也是你家的事
喜歡讓愛犬表演"下一站天堂"還是你家的事
做什麼事情自己擔就好!
但是,搞自家繁殖就是嚴重戳到我的底線,莫怪俺無情
你可以說我正義魔人、可以說我雞婆,對於正確的事情.肉家絕對不讓步!
自繁哪裡不好? 從基因、社會問題角度來分析再清楚不過!
千萬別因一時糊塗助紂為虐!!
事情的經過、結果,再也沒有比不起訴書詳盡的資料,所以我直接key上來

~事發原委~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劉OO及告訴人王OO均係臉書(FACEBOOK)「北腸幫大腸小腸鬥丁來」社團之會員,告訴人曾以「Jerry Wang」帳號在該社團之網頁上發布1張黑色臘腸狗生產2隻小狗之照片,詎被告明知上開照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0月8日14時1分許,利用臺南市東區OOOOOO住處之電腦網路設備,以「乃乃」帳號登入臉書網頁,在其個人塗鴉牆上,擅自重製公開張貼前開照片供人瀏覽,並發表「自家繁殖猖獗,才被管理員刪掉又再PO一次,首先,這個社團本來就非常可怕,但我更想知道這位j大的心態是什麼?是怕沒人知道他搞自繁?還是說怕沒宣傳會脫不了手?可憐的犬」等語;又於102年10月9日,在其臉書社團「RoNiWuKe」,再次重製上開照片,並註記「我看到自繁行為就是會火,但火的點不是在你自繁(因為你都做了我火有屁用?)而是火在公開於網路上(基於喜悅我當然懂)」等語,均影射告註人以自繁方式從事販賣行為,指摘傳述不實之事實以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嗣經告訴人上網發現,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乃乃帳號截圖

粉絲團截圖(一)

粉絲團截圖(二)

有不少人問,這樣也能告喔? 是的
不過有幾點觀點要和大家分享一下
"告訴人不代表一定對,被告也不代表一定錯"
今天走在路上,我被路人稍為碰到一下,林北不爽跑去醫院驗傷提告可不可以?
答案是可以的!
為了防止從小把"我要告老師喔!"掛在嘴邊的小白長大後變"大白"動不動提告
法律也是有一套保護措施
基本上,若A告B,就是A要到B的居住地開庭(以原就被原則)
因此原則,告方不再零成本,大白自然少很多
但還是阻止不了一些訟棍
所以,法律中還有一條"誣告罪",而這罪判的可重了!
目的無非是要防止無聊又閒錢太多的人沒事找事做
對方在2013年10月9日揚言提告
2014年1月15日肉家收到警局通知書

(以這樣的速度算非常快的!)
基本上,這只是通知書,說真的你不爽可以不理會
不鳥它會有兩種結果
1. 警方照送地檢署->地檢發傳票請你到場說明(不到通緝)
2. 警方照送地檢署->地檢以不完整名義退回->重覆&遙遙無期
不過勒! 通常會找上你,表示有相當確切的證據(當然也可能是亂槍打鳥)
為了不讓事情一再拖延,就上去一趟啊!
反正肉拔的行業常常南北跑,加上警方很通情理
打個電話改時間剛好順便處理掉一場![]()
到了警局做筆錄,因家庭背景之故,和他們聊的很開心XD
還有人說「這麼無聊的事情也要告喔??」(笑翻)
P.S. 作筆錄可以緘默,可以找律師,不是你做的別亂認,不然怎麼死都不曉得
2014年2月21日、2014年3月7日分別收到第一次、第二次開庭傳票

還記得剛剛說的以原就被原則嗎? 如果拿到傳票發現開庭地點不在居住地或事發地
這時候請到寄給你傳票的地檢署網站去下載轉移管轄,印出來填一填寄過去
除非特殊原因,否則被告的優先權一定比原告高
接著就等時間到乖乖出庭去嘍!

記住幾個原則,是你做的認、不是你做的不要亂認、可以緘默
但因第一次開庭告方沒到,檢方又是個娃娃音美女
讓人不免有點害羞(大誤),相談甚歡不到十五分鐘就結束了
P.S. 大家都是公事公辦,問什麼答什麼,不要扯東扯西,那只會讓檢察官不爽而已XD
回到家後就把想補充說明、辯解的東西整理整理(所以事發當時蒐證很重要)
然後上網下載刑事陳報狀(名字很多種,不要差太多就好,看的人不會拘泥這個啦)
照格式文謅謅的寫進去(網上很多範例)
當然你也可以不寫,直接等開庭再說,寫了是給檢方一個方便! 省下大筆庭上時間!
第一次庭後送的

第二次庭後送的,地檢署離家不遠,親送所以有章

至於開幾次嘛! 因事而異
這種小案件基本上開一次就夠了,會開到兩次是因為原告不到場之故
許多人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搞不清楚
流程大至是這樣的(跑完快則半年,慢則數年)
"警方->地檢->法院"
其中,地檢開完偵查庭會有機種可能:起訴(送法院)、緩起訴、不起訴
三者差別請估狗一下…這裡沒辦法寫這麼詳盡
以下是不起訴書的內容
肉拔這位國文造紙(?)不好、指考作文0分的都看的懂了
相信對各位不成問題![]()
~此案牽扯誹謗、著作權,書上寫明法條依據和相關案件判例~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型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期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臺上字第13OO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成立要件,是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需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又按以善意發表言論,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亦有明文:即凡善意發表言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如其發表或批評之內容為與公益有關之事務,不論其內容之真實性,亦不論其是否侵害到被評論者的名譽,均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58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此外,表意人就公益有關之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之效,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0號判決可供參照。末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之作用及技術之操作,在製作時需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進行底片修改,因此,對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抉取、焦距之調整、快門之掌控、景深之判斷或其他技術等攝影行為有原創性,方能符合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加以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刑事判決意旨資參照。
~檢方認定結果~
三、訊據被告劉OO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張貼上開文章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告訴人王OO在愛狗社團上發布生小狗的照片,伊認為這就是自繁,而伊張貼這個照片,主要是要說明自家繁殖會造成基因缺失、疾病遺傳,反對自家繁殖的立場,也有在文章內說明這些缺失,沒有要妨害名譽等語。經查:
(一) 被告因告訴人在臉書網站上發布1張黑色臘腸狗生產2隻小犬之照片,在旁附註「大家好,我們是昨天出生的姐弟,左邊是197公克的姐姐"啾比",右邊是134公克的弟弟(未取名,待copi媽提供,暫時叫"哈比")」,而認告訴人自繁,並分別於前揭時間在個人臉書帳號「乃乃」及其臉書社團「RoNiWuKe」發表「自家繁殖猖獗,才被管理員刪掉又再PO一次,首先,這個社團本來就非常可怕,但我更想知道這位j大的心態是什麼?是怕沒人知道他搞自繁?還是說怕沒宣傳會脫不了手?可憐的犬」等語、「我看到自繁行為就是會火,但火的點不是在你自繁(因為你都做了我火有屁用?)而是火在公開於網路上(基於喜悅我當然懂)」等內容乙情,為被告所是認,復有告訴人提出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 然上開照片內容為1大型臘腸狗懷中躺著2隻小型臘腸狗,告訴人並註明為前一天剛出世之犬隻,就客觀而言,被告以「自繁」、「自家繁殖」形容之,難認有何詆毀或貶損告訴人之意;再觀諸被告在「乃乃」個人臉書所發表之上開網頁內容,被告除張貼本文外,並在底下留言「繁殖來自己養我能接受,因為我也幹一樣的事,但有多少人知道自繁會造成非常多基因上的缺陷?事前又做了多少檢查?如果不管發生什麼問題都能負責到底,這種飼主我非常敬佩。擔心的問題點在於,看到自繁的可愛寶貝,有多少人會去注意這些?又有多少人會開始起了自繁的衝動?這才是值得關心的點」等語;在「RoNiWuKe」臉書社團上發表之文章全文,被告先發表「從自己說起,以前腦子不好使,異想天開的聽信網路謠言,以為繁殖這事就是"配色盤"而已(仍很多人這樣想),什麼顏色配什麼可以生,什麼配什麼不能生,超強,人人皆醫生!一錯再錯,我也幹了自家繁殖一事,今天我是來說"這是不對的!"繁殖沒這麼簡單,自家繁殖和不肖業者是"一樣的爛",沒有誰比較高尚!"配色盤"只是個粗略劃分法,不是顏色對了就可以生,還要依品種考量到非常多基因問題,以臘腸為例,好發病有PRA、CHD等,這些檢查都不可少」等文字,並提供自繁缺失之相關網址供人點選後,始陳述告訴人自繁行為讓其發火等情,是被告無非係在表述在未對愛犬做詳細檢查及評估前,自家繁殖行為會導致新生犬隻基因缺陷、遺傳風險,並提供相關網址供人點選閱覽,其所強調者在於自家繁殖之種種缺失及抒發個人感想等內容,是被告辯稱上開文章之目的係為該臘腸狗宣導不要惡意繁殖,尚非無稽。雖上開文章內容提及告訴人對其所飼養隻臘腸犬有繁殖行為,然均屬被告對於前開事項,依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尚非就具體之事實而指摘或傳述,此種意見表達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或有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惟其意見之表達及評論乃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並無所謂真實與否,尚與誹謗之事實有真實與否者不同,則被告發表相關言論,難謂有何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惡意甚明。況被告之言論,均係出於愛護動物及保護公益之觀點,核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是尚難執此推論被告主觀上有何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及意圖,則被告之行為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三)至告訴人指訴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查依前開照片所示係1大型臘腸狗懷中躺著2隻小型臘腸狗之模樣,雖該照片係告訴人所拍攝,然該照片內容僅係對於臘腸犬隻單純攝影,對於攝影之構圖、角度、光線、光圈及快門速度等要素,皆未見有何特殊之選擇及調整,並不具可表現著作人之獨特個性、思想及個人精神力,倘他人持相同之攝影器材於相同位置拍攝,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堪認上開照片並無任何藝術賦形方法之呈現參與其中,尚乏「最低程度之創意」,實難逕認有何著作原創性,核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對象;況被告係為表達自家繁殖之缺陷始引用告訴人臉書帳號「Jerry Wang」之文章網頁內容,應認並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主觀犯意甚明,自難遽以著作權法之罪責相繩。
~ 最後特別感謝~
米米家的繁殖鬧劇幾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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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文章都成為庭上強大有力的後盾,有你們真好
堅持對的事情! 不要怕! 不麻煩! 因為有你,台灣會更好!

~2014/7/14更新~
原告J兄不滿南檢不起訴判決,聲請再議遭駁回
至於再議理由嘛! 太長且斷章取義
恕我沒閒功夫key上來

簡而言之
經再次審查,妨害名譽的部分已確定沒有
(意思就是再吵再鬧也一樣,十個檢察官十個都這樣判,沒有就是沒有)
講了一百遍那是"言論自由"
而著作權的部分
關於著作權法判定中"原創性"的部分,原檢察官認為不具原創性,確實值得卙酌
但,"被告轉貼系爭照片是用於說明反對自家繁殖的立場,屬維護動物權益的非商業性使用,被告在臉豈上轉貼系爭照片的結果,並不致對聲請人攝影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經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所列的判斷基準,應認其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意思就是,上一個認為那張照片未達著作權保護標準,這一個認為或許有達標準,但也沒侵害到貴公子哥)
實在不想多說什麼,有些人就是醒不過來
即便第三方點出錯誤仍執迷不悟
希望看到這篇且曾經走錯路的朋友
冷靜審視是非對錯
在這個網路爆炸的時代,知識就是力量!
大小聲、無理取鬧的寶哥寶姐
終究只能活在自己的小圈圈裡感覺良好
共勉之
謝謝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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